参保多年却领不到失业保险金,罗湖法院以公司过错判决担责
社会能见度
2024-04-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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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朱小姐被公司辞退失业了,参保多年的她却领不到失业保险金,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呢?近日,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案,判决“老东家”赔偿朱小姐失业保险金8496元。

朱小姐2021年8月入职一工程项目公司,任职岗位为监理工程师。2022年10月,公司以朱小姐违反公司《工程监理部管理制度》及《监理人员工作守则》为由,与朱小姐解除劳动关系。

朱小姐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之间未找到工作,其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但系统申请界面显示“该人员不是失业人员,不符合办理”,因此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朱小姐找公司询问原因,才得知公司在办理离职时,在单位社保系统里将朱小姐的社保停缴原因选择为“本人自离”,且因朱小姐已再就业,保险原单位的暂停参保原因已无法修改。

于是,朱小姐提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496元。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罗湖法院审理后查明,朱小姐是被公司辞退,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由于公司在社保系统中录入的解除合同原因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朱小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公司应当赔偿朱小姐失业期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朱小姐参保累计期限及朱小姐的失业时间,罗湖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朱小姐相应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496元(2360元×90%×4个月)。

承办法官表示,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业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减轻生活压力和心理负担,让其更好地面对失业带来的挑战。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缴费基数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曼丽 郑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