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了“项目执行奖金”还能领吗?罗湖法院:可以!
社会能见度
2024-04-3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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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林先生从公司离职了,在职期间手中曾负责了8个项目,因项目未回款一直没拿到项目执行奖金。老板说要等项目全完成后才能给项目执行奖金,可是等项目完成了,奖金还是遥遥无期……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公司应向按照林先生的配合回款额支付项目执行奖金,无需等待项目全部回款结算,判决公司向林先生支付项目执行奖金41724元。

林先生自2020年11月入职深圳一实业公司,担任项目执行经理。在职期间,林先生手中负责8个项目。2021年12月22日,公司向林先生制发《项目执行奖金计算表》,载明林先生手上跟进的8个项目以及其中林先生配合回款额、项目执行奖金额,并载明项目执行奖金发放的时间点为项目全部结算款回款后。林先生在该表下书写对时间节点有异议。

12月23日,林先生从公司离职,离职时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向林先生一次性支付了7925元未结算的工资和补贴,确认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结清。林先生向公司请求支付项目执行奖金,但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若原项目人员属于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等情况,则项目执行奖金不得发放”,林先生已离职,项目尚未完全回款,不符合领取项目执行奖金的条件。

林先生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对项目有所贡献,公司应按照自己的配合回款额支付项目执行奖金,而无需等待项目完全回款,称其并未见过《项目管理办法》。林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项目执行奖金43665元。仲裁裁决驳回了林先生的请求,林先生不服,起诉至罗湖法院。

罗湖法院审理查明,《项目执行奖金计算表》中详细列明林先生配合回款额,林先生的项目执行奖金系根据其配合回款额乘以一定比例计得。证据显示,公司曾通知林先生可以领取其中两个项目的执行奖金。另外,公司在仲裁之后向林先生支付了项目执行奖金1941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先生是否符合项目执行奖金领取条件及该项目执行奖金是否到发放节点。首先,公司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离职员工不得发放项目执行奖”为由拒绝发放项目执行奖,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办法经过民主程序作出且公示或向林先生告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双方虽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结清,但从查明事实可知,双方仍有项目执行奖金未结清情况。再次,双方通过《项目执行奖金计算表》确认林先生配合回款额及项目执行奖金,对发放时间节点未达成合意,公司以支付时间未到不予发放限制了林先生的权利,公司应向按照林先生的配合回款额支付其项目执行奖金,无需等待项目全部回款结算。综上,罗湖法院判决公司向林先生支付项目执行奖金41724元(43665元-1941元)。

承办法官表示,奖金作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发放,不因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实际用工过程中,由于项目回款周期长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在离职时不能立即拿到项目执行奖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项目执行奖金的计发条件应当进行明确约定。如双方确认项目回款后才能计发,则劳动者应当对项目执行奖金发放条件成就进行举证;若无该约定,则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按照劳动者实际完成工作的情况发放项目执行奖金,不能单方规定离职后不予发放。如用人单位单方规定不予发放项目执行奖金,系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符合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吴安安 郑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