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否以完成学业为由,主张成年后的抚养费?
2023-10-2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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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甚至愿意为子女长大成才付出一切。那么非婚生子女能否以完成学业为由,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索要成年后抚养费?请看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解的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05年,贺女士与沈先生在工作中相识,慢慢接触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8月,他们共同生育女儿小雨。3个月后,两人因琐事发生冲突,贺女士将女儿带离沈家,独力抚养尚在襁褓中的小雨。分手后,贺女士与沈先生分别另行组成家庭并生育其他子女。沈先生对贺女士母女不闻不问长达17年之久。

贺女士因随后教育、生活等各项费用日渐增多,生活压力日渐沉重,她认为沈先生也有抚养小雨的义务,于是具状诉至坪山法院,请求判令小雨的抚养权归贺女士,要求沈先生逐月支付小雨抚养费直至大学毕业,并一次性补足出生至今17年的抚养费数十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贺女士指责沈先生毫无为人父的责任与担当,由于沈先生百般推脱,未积极配合小雨户籍迁移,导致小雨无法就地读高中,初中毕业后就未再上学,白白浪费了三年大好学习时光。沈先生则表示,小雨即将年满18周岁,其只愿意承担今后合理的抚养费,其现在处于失业状态,要抚养另外两个小孩,无力支付贺女士要求的抚养费。

庭审当天,小雨也到了法庭。法官在征询其抚养意愿的时候了解到,小雨三年前就已停学,一直在家帮妈妈照顾小妹妹或在家中小卖部帮忙,并向法官及父母表达了她希望能够继续读书的愿望。小雨在艰难的生活条件中积极乐观的态度及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最终唤醒了生身父母深藏的愧疚和血缘亲情,双方均有所软化。

由于案件涉及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承办法官苦苦思索,寻求一条实现小雨成长利益最大化的路径。本案中,沈先生从小雨出生三个月后就不闻不问,导致其父爱缺失;贺女士虽含辛茹苦将小雨抚养长大,但却忽视其教育,导致其过早涉足社会,父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责行为。

如若简单地判决沈先生一次性补足十数年的抚养费,一方面沈先生尚有其他两个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支付能力有限,可能导致现有家庭的生活困难,也无法弥补缺失多年的父女亲情;另一方面,贺女士向来对小雨的教育重视不够,拿到抚养费未必会用于小雨的教育成长。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以小雨的教育及未来人生作为切入点,耐心对双方释法明理,再动之以情,让双方逐渐认识到在女儿成长阶段的职责缺失,打开心结。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先生同意小雨的抚养权归贺女士,双方承诺小雨继续读书,沈先生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雨高中毕业,并承担学费的一半;若之后小雨继续读大学,沈先生自愿承担小雨就读大学期间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的一半。小雨对父母达成的协议未持异议,表示将努力学习,争取成为有用之才,回报社会和父母。至此,矛盾得以化解,隔阂得以消除,亲情得以维护。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成年子女存在特殊情况也有权主张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雨虽将年满十八周岁,但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根据上述规定有权向父母主张接受高中学历教育期间的抚养费。但是,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限定为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身体、智力缺陷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将大学及大学以上全日制在读的成年子女排除在法定抚养对象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父母对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就算小雨非常努力考上大学,也会因为缺少父母的扶持面临现实困境。

然,法律倡导和鼓励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基于亲情和道义,支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作为小雨的亲生父亲,沈先生具备一定支付能力,其愿意从亲情出发,继续承担小雨就读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法院对此予以肯定。调解协议系各方就小雨的抚养权、成年之前及成年之后的法定抚养费等全部事项自愿达成的一个整体处理方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抚养费纠纷案件大多是看似不起眼的“小案”,但是小案关系民生、联系民心。男女双方要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创造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杨爱华 刘斌